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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口—黄埔港) 等市直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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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1
  •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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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河湖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划定了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口—黄埔港)、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白云湖等市直管河湖的管理范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划定的河湖名单: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口—黄埔港)、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白云湖。

  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一)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三十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白云湖的管理范围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确定的范围。

  三、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附件:1.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口-黄埔港)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pdf

     2.流溪河干流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pdf

     3.白坭河干流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pdf

     4.白云湖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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