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建局,各区分局: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3.0)的通知》(穗建质〔2020〕55号)的要求,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已纳入联合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原则
(一)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按联合验收受理办理,具体操作为:用地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选择“涉及”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业务,经办部门审核受理条件时应予以“通过”;反之,则“不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正式受理后,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专项验收业务将推送至我局一体化审批系统,经办部门在一体化审批系统正式办理该业务。
(二)对于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在取得联合验收规划条件核实专项意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受理办理,不在联合验收阶段受理,具体操作为:用地单位在联合验收系统申请时选择“涉及”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业务的,经办部门审核受理条件时应“不通过”,用地单位再次申请联合验收业务时,可选择“不涉及”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业务;用地单位在联合验收系统申请时选择“不涉及”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业务的,经办部门审核受理条件时应予以“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不再将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业务推送至我局一体化审批系统,不影响用地单位继续办理其他专项的联合验收业务。请告知用地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规划条件核实专项意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向我局申办“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变更审核”业务,待按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我局出具“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
二、关于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办理原则
(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程序出具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
1. 经规划条件核实专项验收后,不涉及增加经营性用房的,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原则应“同意验收”,《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表》备注“该项目建筑功能对应的建筑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为准”。
2. 经规划条件核实专项验收后,涉及增加经营性用房,需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原则应“不同意验收”。请用地单位凭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向我局申办“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变更审核”业务,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我局再出具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原则上只核查项目所在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约定缴交。
1.用地单位已按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的,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原则“同意验收”,须在《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表》备注“该项目在不动产登记前,应凭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向我局申办‘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变更审核’业务”。
2.用地单位未按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的,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原则“不同意验收”,请告知用地单位须按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缴交后,再申办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业务。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用地单位已按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滞纳金、利息),且经规划条件核实专项验收后,不涉及增加除普通仓库或厂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的,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原则“同意验收”;反之,则“不同意验收”,请告知用地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规划条件核实专项意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向我局申办“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变更审核”业务,待按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我局出具“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意见。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