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从技术上加强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工作,指导机动车检验机构按规定做好联网核查相关工作,确保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实施办法》,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
(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四)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施行)
(五)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八)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九)《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二、核查人员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成立技术核查组。核查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设组长一名。
三、核查内容
主要对检验机构的联网材料符合性、管理规范性、检测能力、执行有关标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检验场所及设备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核查内容详见《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
四、工作程序
1. 检验机构应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技术核查需求,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核查,并出具核查单。
2.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接收联网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技术核查。
3. 现场技术核查后,由核查组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
4. 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核查意见和联网建议。
5. 经技术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由技术核查组出具整改意见。检验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核。
6.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收到复核需求后,按照上述程序组织复核。
五、其他要求
(一)为保障全市检测线的合理布局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检验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新建检验机构或已联网检验机构拟办理联网变更手续的,应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前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需求,提交报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拟建检测线工位图等有关材料;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建设场地、检测线布局、技术条件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检验机构因改变主要检测设备或工控软件而办理联网变更手续的,经检验机构向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备,可免于评估流程。)
(二)检验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 提交准确、真实、齐全的联网材料,包括《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信息表》(联网变更提交《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变更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相关专业技术材料复印件等。
2. 现场核查前,预先准备好联网材料原件备查。
3. 现场核查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检测设备性能良好。
4. 准备性能良好、符合测试要求的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标准气体及滤光片等标准物质。
5. 视频监控设备和传输带宽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有关视频监控资料存储周期不低于180天。
6. 按照技术核查组要求配合现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技术核查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1. 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2.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核查,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3. 为检验机构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