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医保发〔2023〕1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执行,并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外配处方药品目录,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三、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粤医保函〔2023〕54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粤医保发〔2023〕5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双通道”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同时废止。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