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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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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
  •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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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发〔2024〕10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普通中小学、市教研院: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8日

广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广州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广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的统筹管理,指导和监督我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每年制定并发布广州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版本和目录。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广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成立广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我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统筹确定教材选用结果。

  第七条  广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指导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八条  广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指导委员会下设各学科组,具体负责教材初选工作。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每学科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并应来自不同学校。

  第九条  鉴于《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鼓励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部分教育和管理质量双优的普通高中学校可自主向市教育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选用本校使用的教材。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二条  中小学各学科教材版本分为选用和沿用两种情况。沿用即继续使用原版本教材,选用即重新选择确定教材版本。当启动教材选用工作时,需在广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教材选用事宜,接受出版单位的申报,只接受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教材申报。

  第十三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申报教材、比较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其他版本教材,通过记名投票,提出初选意见并阐明理由。学科组初选过程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广州市教育局组织召开广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指导委员会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一人一票、记名投票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事项和投票结果要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广州市教育局对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

  第十六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如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更换教材版本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第十七条  如当年教材版本没有较大变化,可沿用原版本和目录,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十八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一个学段周期内,至少需组织一次教材使用监测评估。由市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面向教材使用区域内教研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需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学校,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和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广州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方案等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广州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办法》(穗教发〔2015〕70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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