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促进广州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广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共涵盖了5个方面71项内容,对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公平竞争等方面的禁止内容和政策依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新出台的“负面清单”,将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发挥以下“正面”作用:
一是有利于激活市场活力。负面清单作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逐步从外资扩展到内外资、从区域扩展到全国,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重大突破。在当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发展放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无疑会提高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实践中,不少采购文件设置了法律法规禁止的条件要求,使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导致采购活动不能公平、公正进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负面清单的实施,将有助于打破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将“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增强透明程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哪些行业和领域开放,哪些被排除在外,市场主体能够一目了然。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条款进行具象及细化,形成统一的负面清单,将有助于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在进行采购活动时,清晰明确地知晓什么事项不能做、哪些可以自主决定,并强化对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从而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对规范采购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负面清单是对原则的例外,这也就意味着通过行政审批的事前管理不再是常态,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进入,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在政府采购领域,我国以往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实行的是以正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然推动政府权力行使方式的转变,即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再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是通过程序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监管。这也必然要求政府在管理观念上由“法无授权不可为”向“法无禁止即可为”转变,有助于政府简政放权,对调整资源配置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有利于深化制度改革。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制度。科学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限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相关规划、制度、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并带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信用管理机制、激励惩戒机制和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对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积极作用。
下一步,广州市财政局将结合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政处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负面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