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成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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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8
  •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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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的“《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发布会暨中国融资租赁助力汽车新零售合作研讨会”成功举办。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广州市委党校、广州公证处、广州仲裁委等有关负责人,广汽集团、来自全国的知名融资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媒体记者共约70人参加。

  会上,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布《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全国首家行业组织发布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主要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债务催收工作中的收车事宜。

  《规范》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采取收车措施前,应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催收,并告知债务人其逾期信息、逾期后果、收车条件等相关情况,留存相关证据。《规定》倡导收车人员在收车前要向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在收车过程中使用必要设备对收车过程,尤其是针对车辆外观、车内物品有无损坏等情况,进行视频录制并对视频进行妥善保管。对于暴力收车等行为,《规范》予以明文禁止。同时《规范》建议,除了配钥匙师傅和板车司机及其助手外,收车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此外,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还与相关机构合作建立“黑名单”库,倡导企业主动报送“收车企业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以及违法收车等动态信息。

  附件:1.广州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公约

            2.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

      3.术语解释

20200108汽车.png




附件1:


广州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126号)、《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4〕52号)等文件规定,经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指导,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三条 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我市政府监管要求,按要求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配合政府和联盟开展业务数据报送工作。

  第四条 防范金融风险。资金来源合法,租赁物真实合规,严防虚假交易,警惕“庞式骗局”,打击非法吸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五条 反对恶性竞争。反对任何影响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反对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反对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单位声誉,反对非法窃取和泄露其他单位商业秘密。

  第六条 遵守从业道德。倡导从业人员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专业履职、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责任担当的核心价值观,积极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七条 谨慎对待涉众业务。严防涉众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套路贷”、“校园贷”等行为,汽车融资租赁催收业务应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反对暴力催收等涉黑涉恶活动,避免出现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群体事件。

  第八条 倡议回归融资租赁本源。倡议融资租赁回归实体经济,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企业;逐步提高直租业务比例。

  第九条 外地公司在广州开展业务的自律要求。外地融资租赁企业在广州开展业务应遵守本行业规范,并向联盟备案。

  第十条 自律动态管理。联盟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平台作用,针对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发布相关行业标准、工作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守则等行业自律要求。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约的组织实施。联盟积极创建广州融资租赁公司诚信守法示范企业活动,推动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信息来源。联盟通过行业咨询、媒体、检查举报、现场检查和舆情信息等获取企业遵守自律公约情况;倡导融资租赁企业向联盟主动报送“从业人员”、“承租企业”遵守自律公约情况。

  第十三条 自律管理措施。联盟可通过情况了解、开展调查、情况澄清、通报批评、自律评价、向政府提出行政奖惩建议等措施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不配合的,联盟可在行业和社会中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自律分类管理机制。联盟根据遵守本公约情况,对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将企业分为A类和B类,A类企业为自觉遵守本公约,企业自律信用良好;B类企业为违反自律本公约,企业自律信用差。将从业人员纳入“黑白名单”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联盟设020-83323489为举报电话、gzflia@126.com为举报电子邮箱。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合法合规开展收车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126号)、《广州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公约》等文件要求,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债务催收工作中的收车事宜。

第二章 收车规范

  第三条 收车权利。债务催收人收车行为的权利来源为法律规定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 收车主体。收车主体应当是合法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收车,并应在委托事项中约定收车规范、要求、权限及责任。

  第五条 收车人员。收车人员为上述主体企业中无犯罪记录的人员。

  第六条 告知义务。应当在采取收车措施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某一或多种方式向债务人告知其逾期信息、逾期后果、收车条件等,留存相关证据。

  第七条 收车条件。通过上述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后债务人仍拒绝偿还的,触发合同等约定收车条件,债务催收人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融资租赁车辆。

  第八条 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倡导收车人员在开始收车前向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第九条 证据留存。倡导在收车过程中使用适当设备对收车过程录制视频并妥善保管,尤其是对车辆外观有无损坏、车内物品情况进行取证。

  第十条 车辆收回后处理。车辆收回后两小时内应向债务人告知车辆已收回,与债务人联系车内个人财产处置方式。车辆收回后应妥善保管车辆,与债务人协商是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时对车辆进行评估,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收车行为

  (一)采用暴力对车辆进行抢夺;

  (二)砸毁车辆、车辆锁具;

  (三)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四)辱骂、威胁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五)向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仿真枪)等攻击性器具

  (六)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追逐竞驶、逼停车辆;

  (七)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收车;

  (八)建议收车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包括配钥匙的师傅和板车司机及其助手。

  (九)其它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 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投诉渠道。相关企业应共同遵守并参照执行本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秘书处检举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联盟举报电话020-83323489、举报电子邮箱gzflia@126.com。

  第十三条 共建共治共享黑名单库。联盟可与相关机构合作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建立“黑名单”库,倡议企业主动向联盟报送“收车企业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和违法收车等动态信息,“共建”、“共治”、“共享”汽车融资租赁黑名单及风险数据库。

  第十四条 奖惩措施。对自觉遵守本规范,联盟可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可通过联盟宣传平台向社会宣传,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证明。对违反本规范,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联盟可开展调查,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可通过联盟宣传平台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联盟可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多元纠纷处理方式。联盟探讨建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企业可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渠道解决纠纷。


第四章 附则


  十六 本规范解释。本规范由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术语解释

  债务催收人:是指为实现收取债务目的,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电话催收、实地催收等方式,向他人收取或尝试收取,其所欠或到期的债务或者被宣称所欠或到期的债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关联公司)、贷后催收公司。

  债务人:是指有义务或被指有义务偿还债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债务: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或被宣称其负担的支付金钱、返还特定物的义务,无论这种义务是否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催收:是指包括:债务催收人通过电子催收(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为媒介)、函件催收(使用公司函件、律师函件等为媒介)、实地催收(通过家访、上门等方式)等形式向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地传递与债务相关信息,或者改变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之占有、使用、收益状态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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