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中央和省级“两办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颁布,以及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有不少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各办案机关不断研讨,不断协作,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固定的工作方法,需要通过不断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提升律师执业能力的机制,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制定《广州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就显得尤其迫切和必要。
为了切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统一规范广州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广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走在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经过反复协商,并向广州市国家安全机关、广州海关缉私局和黄埔海关缉私局征求意见,历时2年7个月,8易其稿,终于在2018年8月6日联合公布实施《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全国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规定方面属于领先。
《若干规定》主要是对公、检、法、司之间的衔接机制进行明确,以及明晰公、检、法、司工作职责,逐步形成完整逻辑链条,真正构建成刑事法律援助共同体。较为突出的创新亮点有10个:
一、根据刑事诉讼有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有依据的明确规定,已经付诸实践的可以规定,依据不明确但现实需要的尝试规范的制定原则,通过明晰公、检、法、司及辩护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每个工作环节所应承担的义务,努力实现有效法律援助和应援优援。
二、从实践实效出发,坚持制定规范是为方便一线办案人员使用的理念,配套制作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流程图,可视化展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和要求,便于办案人员直观使用。
三、通过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至迟通知法律援助的期限,保障律师的最低辩护期限。
四、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者取保候审后不予配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处理规范,填补空白。
五、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申请责任,拓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六、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把试点工作常态化。
七、明确非因律师原因,不予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当场出具《法律援助律师无法会见证明》,此规定打破了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后,律师因无法会见无法完成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死逻辑。
八、明确值班律师“两证”会见和值班律师名单通报制度,突破了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无法单独会见的制约,为实现有效法律帮助创造了前提。
九、明确承办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的阅卷、会见权利和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确保实现有效法律帮助。
十、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翻译人员陪同会见审批机制、看守所为共同犯罪的羁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提供证明的制度和转交申请的衔接机制,为法律援助提速保质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相关规定纵向多横向少,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承办律师约束力较低。《若干规定》以联签的形式颁布实施,对办案单位和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可以对已有的法律援助规定形成有效补充,强化其约束力和指导力,使公、检、法、司的每个工作人员和每个案件的承办律师在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律实施,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