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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案例入选“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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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16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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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通报“广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此次发布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意在总结宣传典型案例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加强普及法律援助法,树立典型,鼓励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将以此为专题每年定期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

  其中,广州市司法局报送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赖某等3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抗美援朝老兵高某波返还原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和《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对林某光正当防卫提供法律援助案》三案例榜上有名。

  近年来,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质量法援”“标准法援”“精准法援”目标,严把“队伍关”、“服务关”、“监管关”、“评估关”,努力实现法律援助从“有没有”向“优不优”转变,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法律服务的新期盼。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抗美援朝老兵高某波返还原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高某波现年86岁,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役,在部队担任军医。后来在工作中因公致六级残疾,转业地方工作后继续从事医务工作,曾获“最美劳动英模”“全国五一时代英模”等荣誉。高某波、颜某为夫妻关系,高某军为高某波、颜某的儿子,高某为高某军的儿子。高某军为购买景某苑小区204房向高某波、颜某借款12万元,并于2002年9月18日向高某波、颜某出具借据:“今借父母高某波、颜某购房款壹拾贰万元正。该款按年息5%计算,每年10月1日还利息。借款壹拾贰万元分作陆年归还,每年还款贰万,陆年后还不清欠款,房屋归父母所有。”高某波、颜某按借据的内容将上述款项交付给高某军。但自2002年9月18日以来,高某军未向高某波、颜某清偿过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艺某南路203房是高某波、颜某夫妻二人共有房产,高某军十年来一直在此居住。后来高某军到深圳市工作,遂将艺某南路203房出租他人使用。高某波、颜某在生活上、学习上一直照顾高某,高某军没有负担高某的读书费用、生活费用,且缺少对高某波、颜某的关爱,甚至在高某波住院做手术、进ICU,颜某住院做插管手术,高某军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去照顾两位老人。

  高某波、颜某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军搬离艺某南路203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波、颜某与高某军双方确认高某军向高某波、颜某借款购买景某苑小区204房,该房屋应属于高某军所有,遂判决驳回高某波、颜某全部诉讼请求。

  高某波、颜某拿到一审判决书后,非常气愤,认为一审判决不公,高某军应当搬离艺某南路203房。2020年8月7日星期五临近下班时分,高某波、颜某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受理审批手续,不到半小时即按程序指派了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马环开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助理一起带上电脑在第二天周六上午上门向高某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整理证据。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高某波、颜某提供的一审判决书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重新梳理了办案思路,当天上午就为高某波、颜某拟写并打印了上诉状,当天下午通过邮政快递将上诉状邮寄给法院。

  2020年1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高某军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交还艺某南路203房给高某波、颜某。

  当高某波、颜某得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结果,欣喜万分。2021年1月5日,86岁高龄的退役军人高某波携妻子颜某将二面印有“德政可风善政亲民”“为民公平正义担当”的锦旗送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表达衷心的感谢!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赖某等3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6月6日,新婚不久的潜水员陈某,与马某共同受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雇请,为其租赁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的轮船进行船底探摸作业。6月7日,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其员工身份为陈某、马某办理了登轮许可证。陈某、马某向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询问具体工作要求并下水进行探摸作业,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9月27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马某、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2020年4月23日,陈某妻子等3人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唐以明、连丽璇两位律师承办本案。

  2020年6月15日,该案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等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96992.5元。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承办律师凭借熟悉海运及船舶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特长,就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广东某船务公司(船务代理公司)以及共同作业潜水员马某的过错严重程度逐一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四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

  庭审后,基于香港某航运公司(船舶所属公司)、青岛某船务公司(船舶承租公司)为境外公司,为避免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难的情况出现,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双方证据、主张的强弱、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诉讼成本、案件对受援人利益的其他影响,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在法院给出60万总额的建议数后,承办律师坚持总额不能少于70万,经过多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在2020年12月31日,受援人与四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据该《和解协议》当天出具了(2020)粤7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四被告在2021年1月4日共向受援人方支付了全部和解款73万元,受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对林某光正当防卫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7月21日,广州市从化区某村村民林某光与村民林某咏在打麻将时起了争执。次日凌晨,气愤难平的林某咏守在林某光回家的路上,举刀砍杀后者,林某光负伤后使用竹棍还击,最终导致林某咏死亡。林某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

  因林某光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且林某光没有委托辩护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通知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林某光提供辩护,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7月26日指派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谢丽兴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7月30日到广州市从化区看守会见林某光,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通过分析案情,承办律师厘清了办案思路,于2019年8月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递交了关于受援人林某光将林某咏杀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书。

  2019年8月5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经提前介入,认真审查案件证据以及查阅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林某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对林某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林某光故意伤害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随后便立即释放了林某光。

  本案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受援人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案发经过,根据林某光行为的性质和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受援人林某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从公安机关通知辩护到受援人被释放,承办律师仅仅用了十天的时间,就顺利完成该案件的辩护,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成为广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首起对外公开发布的正当防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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