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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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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3
  • 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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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统计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和监督统计机构依法实施统计检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统计局制定了《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本局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及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特指登记保存证据行为。

(二)本《规定》中登记保存证据行为的适用条件:广州市统计局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过程中,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经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登记保全措施。

(三)本《规定》所称证据包括: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登记保存的证据形式与证据种类包括载有计算机数据的硬盘、账簿、凭证、报表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本《规定》中登记保存证据行为的适用程序:

1.填写《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请本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2.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登记保存证据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记录采取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理由、过程、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5.会同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注明保存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保存的时间和地点。

(五)广州市统计局对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采取核实、记录、复印、复制、摄影、摄像等措施,制作统计检查工作底稿,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的,送交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调查的,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

广州市统计局应当在7日内将证据退还当事人,并办理证据退还手续。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登记保存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逾期未退还证据的,视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可以依法处理有关登记保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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