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番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指引》(下称:指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要求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指引是为统一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依法、依规、公平”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指引里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复建安置指标的核定标准、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偿费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指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或者复建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弃产)的按照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确定或改造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不再安排回迁。复建安置采取“拆一补一、权益回购”的方式给予安置房(含装修)。在补偿安置原则上,核心是准予复建的现状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复建安置指标的,按照准予复建的现状实测建筑面积“拆一补一”,超过复建安置指标的,按照复建安置指标“拆一补一”。政策依据为《成本核算办法》第七条及附件《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构成一览表》的相关标准。
指引明确了复建安置指标的核定标准,将旧村现有住宅房屋分为村民住宅、世居祖屋和除村民房屋及世居祖屋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含集体经济物业)三种类型,根据房屋办证和历史审批条件的不同,明确其具体复建安置指标核定标准。
对于临时安置费,指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从被补偿人履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且改造主体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补偿人可一次性获得18个月临时安置费,届满后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