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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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09
  •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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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法院特邀调解员补贴管理办法》相关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对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人员予以适当合理的补贴,保障委派、委托调解机制长效规范运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范围】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为已列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调解案件为人民法院委派(托)调解的案件。

  当事人已向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支付调解费用的,本院不另行向调解员支付补贴。

  第二条 【发放原则】 调解员的调解补贴按照“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

  补贴发放标准结合调解员工作实际,区分工作完成情况和案件难易程度,肯定调解员各阶段工作成果,保障工作质效。

  多名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补贴按照具体参加调解的人数及工作贡献比例分配。贡献比例难以区分的,由调解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属于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予发放特邀调解员调解补贴。

  第三条 【案件分类】 调解案件分普通案件、复杂案件两类。

  第四条【调解成功补贴】 调解员调解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调解成功,均可申请发放调解补贴:

  (一)案件调解成功并组织当事人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成功未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书面确认已经履行完毕的;

  (三)案件调解成功,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的;

  (四)案件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书面或口头调解协议后,根据调解协议约定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出具撤诉民事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的。

  调解成功补贴发放标准为:普通案件每宗500元,复杂案件每宗1000元。

  第五条 【事务办理补贴】 案件虽未调解成功,但调解员已经办理案件事务工作且实现诉调对接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办案补贴:

  (一)完成详细的《调解情况记录表》填写,并引导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字确认用于诉讼程序的,折算为普通案件0.1宗;

  (二)完成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送达工作并引导当事人书面同意在转立案之后作为有效送达的,折算为普通案件0.1宗;

  (三)确认无争议事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同意适用于诉讼程序的,折算为普通案件0.1宗。

  第六条 【复杂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复杂案件:

  (一)一方当事人10人以上的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

  (二)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三)需要进行保全、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四)社会舆论关注,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

  (六)再审的;

  (七)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

  (八)属新类型案件的。

  第七条 【普通案件】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复杂案件的其他案件为普通案件。

  第八条 【系列案件】系列案的首案按照本办法确定纠纷类型及补贴标准。

  首案后的案件每件折算为0.3件,同一批系列案,100件以内的,最多折算为16件;超过100件的,按20件折1件计算。折算案件的纠纷类型按照首案确定。

  第九条 【发放方式】 调解员补贴经费由本院财务部门按季度发放。

  调解员的补贴需经本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和材料,经立案庭审核确认后,每季度末20日前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予以发放。

  第十条 【补贴发放核查】 财务部门发放调解员补贴经费时,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卷宗抽查等方法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

  第十一条 【奖励性补贴】 对于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本院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调解员调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调解补贴;已经发放的,应责令退还或追回:

  (一)强迫调解的;

  (二)违法调解的;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的;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行为的;

  (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有关回避规定的;

  (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依法进行调解前,已参加调解同一纠纷案件并取得调解补贴的。

  调解员有前款第(一)至(六)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调解员义务】 调解员应实事求是申请经费补贴,禁止多报、虚报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多报、虚报、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境外调解员补贴】港澳台籍、外籍调解员调解补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附则】本办法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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