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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亮点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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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6
  •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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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优化登记程序,固化我市各项改革措施,如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跨市通办、容缺受理制度、压缩登记时限以及推广电子证书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办理机制

  《登记办法》固化了我市营商环境改革各项便民举措。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业务,标准、时限等统一。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对交易、税收、登记等实行一窗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民生服务,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与便利度,让数据多跑动,群众少跑路。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趋势,开展跨城办理业务。

  (二)信息共享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大与各部门之间的互通信息共享,精简申请材料,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撑,提高我市政务服务监管和服务效能。因此,《登记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互通共享登记信息、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

  (三)简化申请材料 

  《登记办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公开提供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为申请人提供指引;并明确对于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或核验的材料以及在登记机构备存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此外,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登记类别与事项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明确电子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效力

  我市已大力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试点,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为做好立法衔接,总结试点经验,《登记办法》规定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营利法人间不动产转移登记

  营利法人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程序,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为方便企业办事,我市此类登记业务已实现“一个环节、全城网办、即日办结”,当事人网上申请、在线核缴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办理,实现“零跑动”。《登记办法》将此项改革措施予以固化,为构建长期稳定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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