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实施,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情形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外文申请材料的中文译本,无须公证。
《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外文申请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对外文申请材料及其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登记办法》的上述规定,从2022年3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身份证明或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仍需提交中文译本,提交的中文译本无须公证,但申请人必须对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不动产赠与、析产及转移登记,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从2022年3月1日起,即使凭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析产协议办理赠与登记或析产登记,仍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已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仍须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温馨提示:各位小伙伴如遇到需要办理房屋赠与、析产或商品房过户等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形,记得双方一定要及时共同申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