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企业和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以及诚信扣分等工作。
二、主要变化
(一)诚信管理扣分依据材料。
由原《诚信办法》中“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立案查处案件资料、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组织的处理意见”修改为
新《诚信办法》中“诚信综合评价以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依据;拒不整改、不接受、不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处理的,以经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办公会议审定的结果作为依据;涉及暴力抗法的行为,以公安部门对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二)执行部门。
1.扣分。新《诚信办法》明确由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扣分,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汇报公布。
2.约谈。原《诚信办法》规定由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提醒,新《诚信办法》规定由原发证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企业进行约谈。
3.吊销。原《诚信办法》规定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企业《处置证》,新《诚信办法》规定由原发证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吊销企业《处置证》,收回企业的《处置证》及企业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企业及车辆诚信总分。
(四)企业约谈提醒、吊销《处置证》诚信分数。
(五)车辆回收《标识》分数。
(六)吊销《处置证》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