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2017年省财政厅、原省地税局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2022年9月22日,省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明确经省政府同意,粤财规〔2017〕4号文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017年,按照粤财规〔2017〕4号文规定的税额标准,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17〕20号),将税额标准由3-30元下调至2-15元,切实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为切实贯彻落实省的减税降费部署,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重新发布了《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2022年修改)》(以下简称《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21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
三、《方案》修改内容
(一)修改土地等级范围的有关街道名称。
2018年以来,我市街道的行政区划有所变化,包括:黄埔区的荔联街、东区街撤销合并为云埔街;黄埔区原萝岗街拆分为萝岗街和长岭街;黄埔区原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更新为大沙街;增城区原荔城街拆分为荔城街和荔湖街。《方案》按照合并、拆分后的街道名称进行修改,修改后仍维持原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纳税人税负不发生变化。
(二)政策实施期限。
《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纳税人税负影响
重新发布的《方案》仅修改街道名称,不涉及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纳税人税负不受影响,有利于继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