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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 2021-01-29
  •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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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5年12月25日印发实施以来,在表彰拾遗交公好人好事,弘扬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遗失物权利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9〕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市公安局牵头对《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遗失物品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内容,增强《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更好倡导拾金不昧,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管理规定》原有条文12条,无新增条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遗留”一词更改为“遗失”。在上位法《民法典》中,对遗失物品的表述使用的词语是“遗失物”,《管理规定》中应当使用与上位法一致的词语;其次,“遗留”一词的含义和“遗失”有明显的不同。《辞海》对“遗留”的解释是:“谓以前的事务或现象继续存在”,强调的是物品的一种存留的状态。而《辞海》对“遗失”的解释是:1. 丢失;丢弃;2. 遗漏;3. 失误;过失;4. 遗忘;忘记。“遗失”更强调因失误、过失、遗失而导致物品的遗落。故“遗失”一词更适合。

  (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一是为避免与上位法《民法典》产生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将《管理规定》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将《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公开招领6个月”修改为“公开招领一年”。三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百一十五条,将《管理规定》第七条中的“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修改为“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需向拾得人开具相关凭证。根据拾遗物品实际工作情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各接收单位应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品的相关凭证。当接收单位和拾得人对于遗失物发生争议、拾得人领取奖励时,均可以此为证据。

  (四)明确了拾遗物品管理归口单位。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并非所有单位均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将《管理规定》中的“治安保卫机构”修改为“拾遗物品管理机构”。

  (五)周全了遗失物在被领取前的各种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中包含“灭失”的情形,所以《管理规定》中增加“灭失”的情形。

  (六)增加对遗失物变卖的处理方式,提升遗失物管理效能。根据遗失物实际工作情况,采纳各单位意见和建议,增加对遗失物变卖的处理方式,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拍卖”修改为“拍卖、变卖”。为依法依规处理遗失物,提升遗失物管理效能,将“已过保质期食品和其他易变质腐烂物品,药品、化妆品等个人卫生用品,以及明显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等可以由拾遗物品接收单位自行妥善处理”修改为“已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七)严格文字把关,规范词句表述。一是删除《管理规定》第三条“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表述。二是将第五条中的“给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修改为“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三是根据条文语境,统一了“遗失物品”、“遗失物”的表述。四是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的“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表述修改为“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五是删除《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的“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表述,该表述易造成仅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拾得人进行奖励的误解。六是将《管理规定》第十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述修改为“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是将《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等相关法律”表述修改为“等有关规定”。八是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九是将《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修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定施行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周全了拾得人处理遗失物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两种方式处理遗失物,即直接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增加《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三)“拾得人直接通知权利人领取”的表述。

  (九)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平等。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规定,删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检查和监督”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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