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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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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8
  •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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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保障广州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原由广州市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完成到期修订。此次修订后有效期为5年,从优化该制度文件名称角度,删除文件名称中“试行”的表述,修改为《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下称《办法》)。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试行办法》适用期限已至,须展开修订工作。《试行办法》适用期限已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关系各方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须开展《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流程、补偿标准须与上位法规定进行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均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亟需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保证征收土地工作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修订《试行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

  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其中明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现场公告,以保证征收工作可受到多方监督,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合法权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配合现场调查确认的,明确开展公证确认前应当经过协商确认、告知确认程序,同时细化了公证确认各环节的具体规范和内容,确保土地现状调查的程序性、合法性,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细化了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保障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时,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除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外,还要求与使用权人签订。过半数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村集体的相关奖励费用纳入财务公开制度中。

  (三)征地补偿部分。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对补偿内涵、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补偿内涵新增“农村村民住宅”。

  二是补偿对象中,明确未经确权登记的,如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

  三是本办法不再附带具体的补偿标准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公布的,按省公布标准执行,如省人民政府未公布的,按各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是明确调解、仲裁和诉讼作为各个权利人之间争议的解决路径。

  (四)征收土地安置部分。

  第四章征收土地安置对征地安置进行了细化,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一是明确补偿安置依据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存量农村住宅安置的依据。

  二是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规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纳入“标图建库”,作为存量建设用地开展改造的条件。参考此规定,《办法》对2009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的现状建筑,明确相应的补偿安置方式。

  三是与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衔接,明确补偿安置的标准,以及非村民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处理方式。

  (五)附则部分。

  本部分对“建安成本价”、“重置价”等名词进行解释;并对于本办法中未提及或者明确的补偿标准,规定可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最后明确文件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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