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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电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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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 来源:广州市港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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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部令2020年第21号)、《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广东省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工作方案》(粤交港〔2019〕252 号)《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政策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广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广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电,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提升港口及附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使用岸电要求、安全用电管理要求、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明确了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第一条指出《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并提出工作目标。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广州港范围内港口企业和靠港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

  (二)第二章明确了岸电使用的具体要求。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第四条细化了船舶靠泊港口经营人的码头使用岸电的流程。靠港船舶应根据其纳入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业务范围的情况,在靠港前24小时按要求向调度中心或港口经营人报告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航行时间不足24小时,应当在驶离上一港时报告。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划分船舶、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明确指出船舶因采用等效措施或受电设备故障而不使用岸电的,应在靠港前提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障船舶应尽快安排修理恢复受电功能,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港口经营人须为具备受电设备的船舶优先安排具备岸电设施泊位,并提前做好接电准备。

  第十条指出发生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正常进行港口作业时,船舶和港口应立即暂停使用岸电,向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记录。第十一条指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均应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故障及修复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

  (三)第三章提出安全用电管理要求。对岸电能耗统计、信息数据报送、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设施和码头岸电设施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安全责任划分等予以明确。

  (四)第四章明确了各方监督管理责任及相关罚则。第四章指出船舶对于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将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依法依规落实《办法》。

  (五)第五章对岸电供电相关事宜予以说明和解释。指出本市公务船舶和工程船舶使用岸电参照《办法》执行,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船舶不适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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