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5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穗交规字〔2017〕5号),该《办法》对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广州公路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将于2022年5月前届满,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进行了修订,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经评估,有必要保留该《办法》并对其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八)《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九)《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2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前期调研。2022年2月11日至3月11日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从业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修订了《办法》,并经广州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印发施行。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更新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相应增加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相应增加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修订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处理规定。
(二)增加政府采购安全协管服务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查、检测和评估,所需费用按照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三)增加中止施工的具体期限规定,施工合同段因故中止施工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时,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项目施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书面报告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工程现状以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并落实好中止施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加办理中止和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中止、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监督机构审核后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占道施工的规定。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疏解和安全保护方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取得道路挖掘许可批准,严格按照交通疏解方案进行占道围蔽施工。
(五)细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实施部门、机构,检查的形式和频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频次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在建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中关于班组建设的相关要求,增加施工单位关于班组建设的规定。施工单位参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及有关规定做好班组建设,落实班组的培训教育、班组交底、班前班后会等工作。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一)解读途径:通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政策解读栏目。
(二)解读时间:印发此政策文件后即开展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