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原因
原《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穗交规字〔2017〕7号)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一是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不再挂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牌子的通知》(穗交运党函〔2019〕10号),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不再使用“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名称。二是所依据的法规名称和内容有修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修改为“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其中公共汽(电)车行业投诉处理时限为15日。出租汽车行业投诉处理时限为1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道路运输行业投诉处理时限为30日”修改为“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服务投诉按照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修改原因:相关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服务投诉处理时限,本办法无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