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即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工作,推进广州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牵头会同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穗交规字〔2018〕19号)。由于广州市机构改革,市级相应机构职能和名称调整优化原因,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修订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将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加挂市公路管理局牌子。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名称发生变化,为确保《指导意见》的有效实施,现将《指导意见》中相关责任部门的名称予以对应变更。
二、根据市司法局审核要求,重新明确《指导意见》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根据市司法局审核要求,删除原《指导意见》中附件1 《测试申请材料清单》第九项“九、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证明兜底条款。
四、根据市司法局审核要求,删除原《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十一、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 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在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之内,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道路测试。”过渡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