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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2021-04-21
  •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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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政策


  一、制定背景

  2014年以来,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范围、供养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8年以来,我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先后印发多份文件,建立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体系。为适应特困供养工作形势,及时调整我市特困供养政策,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牵头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在12个月内获得本市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待遇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等工作

  一是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二是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三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管理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经费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健全相关管理和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四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及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的20%向其发放零用钱,对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经监护人同意后,其零用钱可由供养服务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三)明确特困人员供养等工作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区民政部门应及时落实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同步签订供养意愿书和分散供养协议。

  (四)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工作

  一是明确评估时间。特困人员认定程序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同步开展。二是明确评估参照依据和评估等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要求办理,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结论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对患有多重残疾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

  (五)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举措

  一是明确照料护理服务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采购要求,落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确保同评估、同服务。二是明确照料护理服务提供主体。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由其居住地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难以覆盖的区域,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4号)第三十一条执行。三是明确“人户分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选定规则。特困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同区不同镇(街)的,由居住地选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不同区的,由户籍地选定居住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六)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相关经费来源

  一是区财政全额负担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经费,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二是区财政全额负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入户调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由各区民政部门纳入本部门预算。三是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政府收治麻风病康复者,其救助供养经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七)其他相关事宜

  《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0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三、具体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电话:020-83179382(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510030),邮箱:jiuzhuchu@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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