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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06-30
  •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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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要求。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要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加强分类动态管理”等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迫切需要。二是执行好上位法的要求。2017年以来,省民政厅陆续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明确先核对、后受理的工作程序,并建立救助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位法,规范我市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制订了《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象范围。在省政策基础上,将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并长期在穗居住且未享受户籍地低保待遇的纳入我市低保范围等。

  (二)明确单独申请情形。明确低收入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以及部分集体户口人员可按单人户申请低保。其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按单人户申请并纳入低保的重病、重残人员享受全额低保金。

  (三)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情形。在省政策基础上,增加“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情形。

  (四)细化明确就业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五)明确判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辅助指标。将“申请人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家庭财产在核对时间段发生较大变化,但无正当理由的”等情形作为不符合认定的辅助指标。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六)明确待遇发放有关要求。低保待遇自认定之日起当月享受,低保金应当在认定次月20日前完成发放。

  (七)明确待遇迁移有关程序要求明确保障对象须在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主动报告。迁移当月的保障金由原户籍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迁移次月对迁入的保障对象开展动态核查。

  (八)明确综合评估指标内容。一是细化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赡养/抚养/扶养金额的内容。如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或有效离婚协议书的,按照文书确定金额计算;无上述文书的,家庭成员申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与综合评估指标原则上就高计算。二是新增综合评估时收入扣减指标。新增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的,申请前6个月累计超过60小时的家庭,每户可按0.5个低保标准扣减。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员,每人可按0.5个低保标准扣减就业成本。

  三、咨询途径

  社会公众如对文件有疑问,可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电话:020-83178749(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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