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导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高端高质高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以穗农规字〔2019〕1号印发的《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什么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市场带动、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3.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市场带动、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4.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什么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5.企业应如何申报?一般是在什么时候?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启动,企业有申报动机可以提前与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认定工作通知下达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第一时间知晓。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区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2.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市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市农业农村局对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对外公告。
6.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是多久?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7.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创新?
本次修订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根据该条例“减材料”的原则要求,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申报龙头企业,对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等材料不要求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