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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解读

  • 2020-06-30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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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的解读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解读如下:

  一、《规则》的背景介绍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企业进行履行义务的警示,对社会提示风险。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同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为了落实《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起草了《规则》,使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操性。

  制定《规则》对规范广州市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是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明确了证据材料的具体要求,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更加流程化、规范化、程序化,避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各行其是,损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第2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商事主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规范做法(第3条、第4条、第5条)。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的流程(第6条、第7条)。四是商事主体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提出异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商事主体申请的规定(第8条)。五是商事主体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商事主体申请的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四、本次修改内容

  2019年,广州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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