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人员从加油站、专卖商场等销售场所仓库或货架上抽取样品的,应随机抽取放置在仓储位置或货架上的独立包装的车用尿素水溶液成品。确认抽取样品具有足够检测用量时方可进行抽样。
如果车用尿素水溶液成品包装为大包装(独立包装≥10L),不方便整包装抽样的,按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的要求进行取样。用干净的采样管,抽取车用尿素水溶液样品装满1L的聚四氟乙烯材质的广口瓶,第一次采集的样品倒掉不用,并立即再次取样。并盖严瓶盖。采样过程应尽可能避免灰尘或液体污染物进入采样瓶。
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2L。共4L。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储于清洁干燥的储运箱中,送至检验机构。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