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1.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被检样品。
1.2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经销店及学校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1.3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4抽样数量
1.4.1每批次(同款同花同色)抽取样品8件(条/套),其中4件(条/套)带回承检单位进行破坏性检验,另4件(条/套)作为备样封存于被抽查单位,必要时作复检之用。
1.4.2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包括产品安全类别、纤维含量、执行标准等,应与被抽查单位确认。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备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DB44/T 883-2011 《广东省学生服质量技术规范》
DBJ440100/T 279-2017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服质量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