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改、废止的背景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改以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废止,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修改、废止的具体内容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衔接,对《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进行修改,细化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明晰计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形。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取消规章行政备案设定权,明确本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增加行政备案公示途径,删除必须书面形式备案的要求,便于灵活规定备案形式。简化行政备案的报送审核,规定行政备案报送材料应当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关材料替代,不得要求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获取的材料;规定备案报送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可容缺容错办理备案。
对于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的规章予以废止,包括《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上述规章废止后可以依据有关上位法以及上级文件实施管理,不影响管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