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政策的基本情况
2014年印发实施的《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的范围及标准。《通知》实施以来,完善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结算办法,减轻了参保人员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负担,为保障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通知》的有效期届满,为延续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政策修订后调整的主要内容
由于参保人员进行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除人工晶体材料费用外的其他医疗费用的月度人次平均限额结算标准,是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此次修订,将不在本文中表述,具体结算标准将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另行确定。
三、政策修订后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此次修订政策,只是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结算办法的相关文件中另行确定,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费用范围以及参保人享受的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维持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