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穗府办规〔2019〕12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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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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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1995年起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2015年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2019年因机构改革原因,集中修订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主要修订了有关机构名称及职能的表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施行以来,规范了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了我市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退休职工等群体生育保险待遇需求,减轻了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近年来,医疗保障领域大力推进医疗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文件,从政策设置到经办规程,都做出了统一、具体的规定,要求自上而下贯彻实施。2019年国家、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印发实施,全省生育保险保障人员范围、征缴管理、待遇保障、经办管理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政策做了明确规定;2022年7月1日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2〕4号),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和要求。《市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已经被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涵盖,我市也已按照省的政策贯彻执行,执行以来运行平稳。

  为适应国家、省医疗保障制度自上而下一体化改革的要求,同时避免重复制定政策文件,现废止《市生育保险办法》。废止后,相关国家和省文件及我市同步制定的政策文件能够有效规范和指导医疗保障工作,不会产生制度空档,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益不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自废止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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