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广州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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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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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医保函〔2019〕560号

 

周伯荣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重视心理健康测查的三点建议的建议》(第40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广州市心理健康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心理健康工作。近年来,市政府相关部门充分整合资源,统筹各类救治救助政策及项目,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救助对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医疗和康复救助政策,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户籍人口、按照人口收入状况及精神智力残疾严重程度划分救助等级的医疗救助体系,包括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免费住院、免费门诊、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资助、监护补助(覆盖常住人口)以及来穗人员临时救治救助等。此外,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无需支付起付标准,并已将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纳入医保门诊指定慢性病。2018年,重性精神疾病门慢项目累计就诊142709人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达到1659万元。通过这些政策本地户籍参加医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关于心理健康测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医保支付范围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省关于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管理规定,本市无权限调整。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的规定,非疾病治疗的精神科量表测查费用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我局将积极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您的建议,并在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考虑将部分临床诊疗必需的精神科量表测查费用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三、关于提高需人工检测的心理测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人工检测的心理检测项目将在下一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纳入调整范围。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联系人:叶舟,联系电话:876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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