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02335号建议的答复

  • 听全文
  • 2020-09-16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 分享到
  • -

张思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病种最高数量限额,促进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支付比例调整的建议》(第20202335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情况

  2019年6月我市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将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整合为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病种数从原有的35个扩大到58个,将老年人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二十多种慢性病治疗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并适当提高了部分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月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同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从70%提高至85%,预计基金为参保人多报销7.4亿元。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可选择本市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二、关于门诊指定慢性病(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情况

  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含门慢,即一类门特,下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3、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标准的费用以及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对困难群众住院、指定单病种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累计最高救助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经认定的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累计按以下比例分段给予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另外,我市已建立相关机制,经过医疗救助后依然有困难的,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向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等。

  三、下一步工作

  您提出的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病种最高数量限额,促进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支付比例调整的建议,对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医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省正在推进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粤社保函〔2019〕325号),“除国家和省另有统一部署外,自发文之日起各市暂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固化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广州市暂时无权限调整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相关工作。同时省医保局正在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我局已积极将有关建议向省医保局进行反映。

  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4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