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波代表:
您好!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医疗保障的建议》(编号:20202152)收悉。我局已于9月份与您沟通答复内容,并将答复稿送您审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尿毒症血液透析参保人的医疗保障
除住院医疗保障外,我市还将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二类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并建立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您在建议中提到北京、上海等地对血液透析参保人设置较高的待遇标准,我市也持续加强对尿毒症血液透析参保人的医疗保障,经审核确认享受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医保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二、完善尿毒症血液透析门特病种的结算方式
我市尿毒症血液透析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按基本医疗费用月度人数平均定额方式结算支付。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主要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以及适宜在门诊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治疗方案和费用差异较大等原因。目前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项目结算标准为7500~8500元/人·月,2019年月度人均基本医疗费用为8184元,获得结余留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远高于超额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总体支付率为101.2%。
您在建议中提到当前的结算标准无法满足尿毒症血液透析诊治需求的问题,由于目前全省正积极推进医保省级统筹,暂停调整包括支付方式、结算标准在内的医疗保险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对医疗机构尿毒症血液透析费用开展调查和评估,并在省的统一部署下,适时调整结算标准,保障血液透析患者的就医需求。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