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邱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收费项目的建议》(第20222164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认真研究办理,并采取座谈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建议
(一)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2021年8月15日起,我市已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权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由省医保局制定、调整和发布,市级医保部门无权限调整。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修订建议,我市将积极支持协助医疗机构呈报省医保局,同时按照目录规范做好政策解读和操作答疑。
(二)我市支持中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立项
2021年,我市已出台了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医保部门不断优化中医药价格政策,加快推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立项,支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近年来,医保部门主动对接、积极指导医疗机构申报中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实地调研和专家座谈的方式,协助医疗机构分析中医新增项目的技术特性、创新亮点和申报重点,提高中医项目申报的精准度,大力推动中医新增项目受理立项。据统计,近年来医疗机构提交的中医新增项目申报36项,经指导规范后全部接受受理,审核立项10项。
(三)肺功能检查用“一次性细菌过滤器”不得另行收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医保部门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范围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目录项目要素“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列入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经查询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一次性细菌过滤器”不在“除外内容”和“说明”范围,即不得另外收费。
二、关于眼科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建议
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对目录范围内的耗材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经查询《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玻璃体切割头、光纤等眼科材料以及眼用重水、眼用硅油等眼内填充物已纳入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三、关于省级集采人工晶体使用工作的建议
我市按省统一部署安排,2021年5月1日落地实施人工晶体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省级医用耗材集采面向全省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驻粤军队医疗机构,采购规则由省医保局制定发布。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人工晶状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9号),医疗机构基于实际临床需求确定人工晶体预采购量,并未限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和数量。如需要的产品未中选,医疗机构可另选其他中选产品。
四、关于院内中药制剂流通政策的建议
我市高度重视院内中药制剂的流通,已将“落实院内中药制剂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作为《广州市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重点任务计划》重点任务推进。目前,卫健部门已在全市范围内摸查18个临床使用安全、疗效显著、便于推广的院内中药制剂,并组织专题研讨院内制剂调剂使用及其研发转化的思路。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及时受理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支持中医新增项目审核立项;切实保障眼科参保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做好国家、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落地实施和运行监测;支持医疗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院内制剂的开发和研究,推动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促进中药成果转化。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欢迎今后继续关注并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