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地区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药物基因多态性检测”等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3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7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81号)转发你们,于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药物基因多态性检测”等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
粤医保发〔2024〕29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现公布“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11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见附件1)。对项目的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说明等要素进行完善以及对部分子项目的扩展,其中将“270700004S 组织切片基因检测”及其子项目优化整合成“270700008S 组织样本基因检测”。
二、公布“常规药敏定性试验”等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见附件2)。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请各地市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具体价格并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2:
粤医保发〔2024〕30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药物基因多态性检测”等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现公布“药物基因多态性检测”等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物基因多态性检测”等5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二、将“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基因突变检测”等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三、停用“营养风险筛查”等161项广东省原试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本通知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请各地市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具体价格并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3
粤医保函〔2024〕275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精神,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现就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按照治理目标要求,调整我省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最高限价。各地在不高于省最高限价范围内公布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现行价格水平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上调价格,价格水平确实偏低的,可在后续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参考最高限价适当调整。
二、治理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执行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并执行“糖类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项目及其子项目具体价格,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4
粤医保函〔2024〕281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8号)精神,为规范给药装置置入术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相对均衡,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就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按照治理目标要求,调整我省镇痛泵体内置入术、植入式给药装置置入术、化疗泵置入术和取出术、调整术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制定我省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各地在不高于省最高限价范围内公布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价格保持相对协同。现行价格水平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调整价格,价格水平确实偏低的,可在后续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参考最高限价适当调整。
二、治理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执行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并执行镇痛泵体内置入术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子项目具体价格,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