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医保中心、市医救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2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