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按照《通知》规定,本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按本市现有规定继续保障。
二、各类门诊特定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具体病种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标准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附件1)执行,设定月度最高支付标准的按自然季度管理,季度标准为月度标准的3倍(季度标准当季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员按本市现有规定选定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就诊医疗机构。
四、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doc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