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开展2024~2026年承办期“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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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27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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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健康保险无缝衔接,有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政府指导、商业运作,人群普惠、自愿参保,待遇多层、衔接医保”的原则,从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2024~2026年承办期“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以下简称“穗岁康”)。

  一、适用人群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按规定参加“穗岁康”,不限投保年龄,不限既往症:

  (一)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本市其他医疗保障人员(含省、市、区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障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自行管理的医疗保障人员);

  (二)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截至征缴期所属年度结束时,在本市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登记时间连续满1年的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五)在本市南沙区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澳门居民;

  (六)入选国家、省、市各类各级人才计划的本市高层次人才,以及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和广州市人才绿卡的本市各类人才。

  二、承办机构

  由4家商业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穗岁康”项目。

  首席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共同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三、投保办法

  “穗岁康”年度保费标准为180元/人。

  投保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征缴期内按规定办理下一年度的“穗岁康”投保手续并缴纳保费。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可以从其个人账户中缴纳。

  具体投保细则由承办机构在“穗岁康”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参加“穗岁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待遇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待遇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待遇三: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急)诊治疗,确因病情需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待遇四: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发生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长效针剂药品费用、见义勇为人员在救治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对连续成功投保“穗岁康”且累计获赔金额为0元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待遇政策:

  1. 连续2年及以上(含投保年度)参保“穗岁康”的,投保年度内下调“穗岁康”待遇一、待遇二、待遇三的免赔额;

  2. 连续2年及以上(含投保年度)参保“穗岁康”的,由承办机构提供“健康行”健康管理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

  (三)“穗岁康”的待遇核算在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后进行。

  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享受“穗岁康”待遇后,再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具体理赔细则由承办机构在“穗岁康”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服务热线及网点

  (一)服务热线

  “穗岁康”专线:400-830-88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9551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95511-5

  (二)服务网点

  承办机构指定服务网点详见投保细则,由承办机构在“穗岁康”微信公众号公布。

  更多资讯请关注“穗岁康”“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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