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 |
人员类别 | 救助标准 |
资助参保 | 普通门诊 | 单病种 | 门诊特定项目 | 住院 | 补充医疗救助 |
困难群众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 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季度300元 | 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100%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2.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 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 |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2.享受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100%支付,一类门特项目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元,二类门特项目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 1.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2.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5万元,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支付80%;>1万元,支付70%。 |
重度残疾人员及3级或4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 | 无 | 无 |
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优抚对象、警察的遗属 |
持证困难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
其他人员 |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 无 |
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 | 无 | 无 | 1.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2.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支付80%;>5万元,支付70%。 |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无 | 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见义勇为的人员 | 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
职业病病人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
备注:1.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2.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补充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补充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3.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4.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5.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下,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救助标准; 6.职业病病人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