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2019年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等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起我局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程序开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集中修改范围,主要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工作职能重新调整,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整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原文中的相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公布实施。《办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场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法规、政策的修订,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在这5年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原《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与我市实际不相适应。我办在2015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穗建质〔2010〕1059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一)《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穗建质﹝2010﹞1059号文)在2015年8月6日有效期届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行修改并实施。
(二)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需要。一是《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于2011年1月21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明确了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造价、招投标、建设施工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内容。二是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生产、建设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要求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管。而原《办法》在当时因受条件及政策限制,没有明确相关内容,现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章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三)适合当前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的现实需要。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在这5年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预拌混凝土厂家也从60多家到现在120多家,工地普遍接受并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是,在发展过程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原材料紧缺,劣质材料以次充好;企业恶性竞争;少数厂家售后服务差,对施工企业技术支持不够;企业要符合当前要求,开展诚信建设,加强信息化相关工作等,这些都需要进行明确,充实到《送审稿》中。
二、法律政策依据
修订制定《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的依据有:
(一)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 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
三、起草过程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5年8月有效期届满,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开始进行起草工作,对其是否需要延续使用进行了必要性和可靠性论证,先后完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延续实施及实施评估报告、《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廉洁性评估材料。并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补充的内容,并经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我局先后通过住建局机关、各有关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了9个单位的修改意见共 25 条(其中我局机关3条),已对修改意见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没采纳的意见进行了说明。本文件已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并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制订主要是针对加强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文件主要创新和涉及的权利义务。
1.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第三条至第六条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的职责。
三是明确了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责任。第七条至第十七条分别从生产、销售、施工等环节明确列出了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应该履行的职责。
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职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较详细列出了各自职责。
2.加强了原材料和绿色生产的管理。
当前,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突显了工程建设量大与原材料资源枯竭的矛盾,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使用原材料的监管。同时,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要求企业绿色环保生产。为此,修改了第五条,增加了第十九条。
3.加强了质量监管和信息化工作。
第十条针对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信息化监管,为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要求安装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室,同时,第十一条 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工地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代工地养护试件,不得存放无试件标号、成型日期等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产品进场的验收方法。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取样、制作试块及植入芯片的要求。
4.规范市场和打击供违建行为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市场,打击供违建的行为,第十一条要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不得有“甲签乙供”和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行为。同时,第十七条要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遵守本市查控违法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向违法建设供应产品。
5.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了十款,列出了对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违法违规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分了四款,列出了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的处理办法。相比原《办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切合广州实际。
(三)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措施。
本文件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加强了原材料和绿色生产的管理、加强了质量监管和信息化工作、规范市场和打击供违建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实施后,无疑对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行业管理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不会出现负面的效应。
本文件基本符合现行相关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