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ceb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tif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