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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19-07-04
  • 来源:市港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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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

1.为进一步减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2017年9月《广州市推进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工作方案》任务分工,我局负责牵头起草《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2.2018年7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开展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工作的要求,我局印发了《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年)》,其中第二条即“建立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奖励机制”。

3.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主要港口城市减少港口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做法,2019年1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穗港局〔2019〕33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港航企业发放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岸电设施使用补贴、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2018年度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指南>的通知》(交规划函〔2017〕100号),交通运输部已于2016年起对通过审核的岸电建设项目、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进行补贴。2019年3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港〔2019〕252号),下达在2019年重点推动全省内河港口岸电全覆盖的任务,并要求全省以地市交通运输部门为主体,对通过审核的内核岸电建设项目发放奖励资金。

5.早在2013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就指出要“推动完善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贸易、保险、投资、价格、科技创新等激励政策,加强政策引领。积极推动争取地方财政设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加大科技资金对能源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支持力度。”2018年6月16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六项第三小点指出要“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具体包括“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第24条“加强税费和价格政策激励”要求“各地应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指出“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展扶持资金规模和扶持范围。研究财政性资金支持港口船舶岸电的有关政策。鼓励实施船舶使用岸电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政策,探索逐步实施船舶靠港优先使用岸电的强制性措施”。

(二)依据

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港口岸电布局方案》、《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2018年度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指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工作方案》(粤交港〔2019〕252号)、《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穗环领导小组办〔2018〕38号)、《广州市推进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工作方案》、《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三)目标

通过《办法》的印发与执行,有效推动《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的实施,对在广州港港区内现有码头开展岸电设施建设与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改造、提供岸电的港航企业及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的航运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促进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推广使用低硫油、岸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减少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任务

(一)研究制定5项补贴申请流程、申请材料。

(二)研究制定5项补贴审核流程、监管责任。

(三)研究制定补贴发放原则、资金监管措施。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1.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港航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通过验收,并且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016年7月20日以后建设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符合本项补贴条件的项目,可申请补贴。

新建码头建设项目配套的岸电设施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2.岸电设施使用补贴(修造船舶、游艇除外):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并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为修造船舶、游艇提供岸电服务的情况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3.清洁能源设备补贴: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4.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船舶经登记备案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并切实做到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为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的海船,并如实申报船舶净吨、靠离泊时间等所有资料。

5.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企业及船舶注册地均为广州,使用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

对已通过验收的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按项目建设费用(不含征地费)50%的标准资助。项目建设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购置费;

(2)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3)设计费。

2.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1)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均按照0.1元/度的优惠电价结算电费,结算电费与港口企业岸电电费成本差价由政府补足;

(2)船舶靠泊广州港码头首次成功使用高压岸电设施,补贴港口企业测试费3万元/艘;

(3)为激励港口企业推广岸电使用,补贴方案2019年将额外给与积极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港口企业每度电0.2元的奖励补贴,2020年起仅对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或有效使用岸电艘次逐年递增的港口企业发放。

3.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对于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的,按照其购置或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

(2)每台设备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万。

4.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对于靠泊广州港、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进入沿海控制区期间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海船,根据船舶进入广州港后最终停泊作业的区域,按照船舶净吨予以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表1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标准一览表

序号

平均净吨(NT

补贴金额(元)

一区

二区

 

1

2999

500

600

 

2

3000-4999

600

750

 

3

5000-9999

850

1050

 

4

10000-14999

1250

1550

 

5

15000-29999

1800

2250

 

6

30000-49999

2500

3100

 

7

50000-79999

3600

4500

 

8

80000-120000

4650

5700

 

9

120000

5700

-

 

注:一区为虎门大桥以南的港区码头,二区为虎门大桥以北的港区码头。

(2)停泊期间有条件使用岸电而未使用的船舶,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按照标准减半;

(3)对于停泊广州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的船舶,可以同时享受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和岸电优惠电价政策,并优先靠泊,优先进出港。

5.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以液化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增或改造的广州籍船舶,按照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30%予以补贴,其中珠江游船舶给予40%的补贴;

(2)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00万元。

与电动船相匹配建设的船舶充电桩等设施,按照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申请补贴。

6.申请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项目,已获得的国家、省、市等各级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其建设或购置成本,否则本补贴将相应减少。

(三)申报流程及主要申请材料

1.企业根据市港务局补贴申报通知,按照申请补贴类别提交申报材料;

2.市港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出具资助评审意见;

3.市港务局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及补贴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

4.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报市政府审定;

5.经市政府审定后,补贴资金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港务局拨付给申请单位。

主要所需申报材料包括:

(1)对应补贴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单位证明材料: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岸电设施使用补贴、清洁能源设备补贴、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须提交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项目需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受电设备资料;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需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资产权属证明。

(4)项目证明材料:根据各项目类型提供所需的项目证明材料;

(5)电子版申请材料。

(四)项目核查及监督责任

市港务局应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及使用、清洁能源设备购置及使用过程中进行核查,在网站上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加入绿色港航公约企业名单、承诺使用低硫燃油企业名单等内容,并向海事部门通报承诺使用低硫燃油的船舶名单;广州海事局应对船舶使用岸电、转用低硫燃油情况实施监管,将发现的违规违约船舶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港务局;市港务局、生态环境局应对申请补贴的港口岸电设施、清洁能源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抽查。

(五)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规定补贴资金由市港务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补贴申请企业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追缴财政补贴资金、两年内禁止申报并予以公示;各部门应履行职责、开展核查工作,将核查结果作为企业再次申请补贴的依据,违者将追究责任;市港务局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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