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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政策解读

  • 2018-01-05
  • 来源: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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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

一、政策背景

2017年5月,市委、市政府作出放权强区改革工作部署,作为我市承接省级事权下放、因地制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落实,在赴11个行政区和4个功能区进行全覆盖调研,并赴深圳市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市政府于8月1日印发了《广州市进一步放权强区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事权下放的原则、类别、范围、标准。要求凡是市能合法合理下放、区有能力承接且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事权,市级部门依法下放至区行使。

经广泛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区政府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市编办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送审稿)》(下称《决定》)。《决定》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15届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形式印发。

二、政策内容

《决定》下放各区(含功能区)行政职权事项共143项,其中行政许可32项、行政备案11项、行政处罚58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36项。107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36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市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放权内容以城市建设和经济管理领域为主,其中下放城市建设领域101项,经济管理领域11项。重点下放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和天河区。同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增强各区履职能力。

《决定》要求自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编办备案。要求市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并加强对区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决定》要求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相关市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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