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近日,广州市民防办发布了《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结合广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对国家人防办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也是《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在质量监督工作方面的配套文件,适应当前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和应用。
一、制订情况
我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于2014年2月1日颁布实施,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的要求,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从2014年起,我办着手起草并完善《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近两年来,我办对该《细则》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仔细调研论证,并形成调研论证报告。2016年4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16年7月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并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10月经本办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办务会审议通过。11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在广州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布,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基本内容
《细则》共有四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方法、附则等四章,对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监督对象、监督内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等进行概括综述等。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明确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其中包括申报手续的时间节点和提交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时限和受理流程,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全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实施步骤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方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方法,包括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对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的监督重点,提出了工程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手段。
三、主要制度
(一)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进行说明,作为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区别的参考。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本条引用《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并对防护方面所包括的内容进行进一步阐述。
(二)结合目前广州实际,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来源于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权,并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源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是属于委托执法。本条引用《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并结合我市市本级、中心六区委托市人防质量监督站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而其他新区委托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这一现状进行规定。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进行明确。
本《细则》第二章,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从监督注册登记、受理到监督交底(首次监督)再到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报告编制等环节如何开展进行标准要求说明,其中第八条对质量监督交底进行突出强调,因其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要一环,对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以及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第十条是对竣工验收监督进行阐述,结合了我市目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际,增加要求在竣工验收前须具有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等资料。
(四)结合人防工程专业特点,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1、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土建施工、人防专业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条文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内容,并结合目前广州实际和人防工程专业特点,对以下条文有新增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质量责任主体应根据责任要求,制定人防工程专项的技术资料文件以及质量报告。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人防的相关政策,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因此结合人防专业特点,增加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安装质量监督内容。
2、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其中:
第十八条,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对“总则”中所提到的“防护方面”再做进一步的解释。
第十九条,结合人防工程的专业特点,增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内容。
第二十条,结合人防工程的专业特点,应用《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文,制订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包括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等。
四、本《细则》的制定意义
(一)制定本细则是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迫切需要。广州是我国华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国家中心城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一,人民防空工程既可以在战时和紧急状况提供掩蔽人员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平时也为城市交通、停车、商业等提供地下空间,具有十分重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优劣是其平战结合功能是否可靠的关键,而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与一般建设工程在防护方面有明显差异,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质量监督细则,对人民防空工程实体以及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专业监督,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
(二)制定本细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的前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在过往多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定文件作为依据,该项工作一直开展不顺利,质量监督的措施往往因为无明文条款而落实困难,事中监管无从谈起。根据《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其中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等要求,因此制定实施细则,使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是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事中监管的前提保障。
(三)制定本细则是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是政府和人防主管部门在未来法治轨道上必须开展的工作,本细则将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程序、内容与方法一一作了细化,为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提出了依据,既是监督机构自身开展工作的准则,也是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