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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7-02-14
  •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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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7日印发实施,现以问答形式对本办法及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答:《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办法》(下称《服务办法》)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的管理,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相结合,培养保障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意识。

  二、哪些低保对象应当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答:《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由镇、街、村、居委确定或认可的社会公益服务。

  三、在哪些情形下,保障对象可免除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答:保障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

  (三)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四)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

  (六)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四、符合免除情形的保障对象,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提出免除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申请?

  答:符合免除情形的保障对象,应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所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二)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参加劳动证明或市劳动鉴定中心认定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精神、智力残疾人应提供二代精神、智力残疾人证,无法提供残疾证的,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精神异常不适宜参与公益服务的证明(有必要时可举行民主评议,确定其是否免除参加公益服务的义务);

  (四)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其子女未入幼儿院的证明;

  (五)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照顾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诊断证明。同一家庭中,只能免除一名照顾者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五、保障对象每人每月至少需要参加多长时间的公益服务?

  答:符合参加服务条件的保障对象,每人每月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六、在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期间,保障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服务应如何处理?

  答:(一)保障对象因病或因事临时不能参加服务的,应当向服务单位请假。安排在请假期间的服务时间,不能计入保障对象应当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累计时间。未获许请假又不参加服务的,将视为服务缺席并记入考勤记录。

  (二)因家庭、就业、健康等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可以免除社公益服务的,或保障对象的低保待遇期满或停止的,保障对象可以向镇、街提出终止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申请。服务终止后,保障对象的情况发生变化又符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继续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七、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包括哪些项目和内容?

  答: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

  (一)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

  (二)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三)社区治安值勤巡逻;

  (四)社区交通秩序维护;

  (五)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

  (六)其他由镇、街、村、居委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八、社会公益服务的管理工作是由什么部门(单位)负责?

  答:镇、街负责社会公益服务具体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般由村、居委直接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具体事务,包括培训指导、考勤管理、服务评估等。基于辖区内服务对象过少、统一集中管理等情况,镇、街也可直接负责具体事务。

  区政府、镇、街在辖区内已通过购买服务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可委托社会力量或依托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直接负责各项具体事务。

  九、社会公益服务的岗位由谁制定,服务场所是在哪里?

  答: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由镇、街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在安排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时,镇、街将采取就近、便利的原则,优先安排就近其居住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岗位。社会公益服务将体现公益性、非营利性、非行政性,镇、街不能利用保障对象从事政务、公共事务等工作,更不能安排其从事盈利性的工作。

  十、保障对象如何确定自己是否应当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答:(一)镇、街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关于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相关规定和义务。保障对象可以在此向镇、街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参加服务条件。

  (二)当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认定为低保对象时,镇、街应对已认定的低保对象是否符合参加服务条件进行甄别。保障对象家庭存在符合参加服务条件的,镇、街将制作《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通知书》(内容包括服务时数、服务人员、报到时间、报到地点、联系人等),并通知保障对象家庭。

  十一、保障对象收到参加服务通知后,应如何报到和参加服务?

  答:保障对象家庭收到《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通知书》后,对通知书的内容无异议的,须参加服务的人员应当按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到镇、街报到。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镇、街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十二、保障对象的服务岗位如何确定并参加服务?

  答:(一)保障对象到镇、街报到时,应如实向镇、街反映自己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文化水平以及技能特长等。镇、街根据保障对象反映的基本情况,安排保障对象参加与其基本情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确定服务单位、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填写《社会公益服务手册》并指导保障对象到到指定的社会公益服务单位报到。

  (二)保障对象到指定的社会公益服务单位报到后,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向保障对象介绍服务时间、地点、内容、纪律、责任等,为保障对象提供培训或指导。培训或指导的时间视为参加服务时间,保障对象经培训后正式参加服务。

  十三、保障对象的服务时间及服务情况如何记录与管理?

  答:(一)考勤管理。保障对象持有《社会公益服务手册》,手册内设有考勤表。每次服务结束后,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将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填写服务时间、服务态度、服务表现等情况,并由保障对象当面签名确认。

  (二)期满评估。保障对象在完成全部累计服务时间时,社会公益服务单位主动向镇、街报告保障对象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表现。镇、街以此对保障对象进行服务评估并记入《社会公益服务手册》,在保障对象低保待遇有效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报送区民政部门,作为保障对象及其家庭重申申请或者复核低保资格的参考依据之一。

  十四、保障对象若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怎么处理?

  答:(一)违纪行为。保障对象在一个月内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的,或者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不配合工作、不接受工作人员指导且态度恶劣的,社会公益服务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规行为载入《社会公益服务手册》,作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重新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违规行为。保障对象每月不足6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确认后,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停止其低保待遇。

  (三)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若保障对象在参加服务期间发生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解释部门: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咨询电话:83178749、8317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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