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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05-0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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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培育和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5月4日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类型。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带动农户绩效。通过订单收购、吸纳就业、租地生产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种植业500户,养殖业200户以上),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优先认定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绩效突出的企业。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遵守税务、劳动社保、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6.对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观光休闲等直接服务农业的科技服务型企业,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从事农产品贸易或配送、粮油与饲料加工、农业机械与设施设备、新型农药(兽药)或肥料研发生产等涉农产业,根据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带动绩效等择优认定。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经考察后择优认定。具体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审计报告审核后的数据为准,30分)

  1.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达到的计5分;任何一项未达到的不计分。科技型和服务性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2.年销售收入: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企业类型,主营业务必须是以下五种类型中的一种,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远洋捕捞的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减少100万元的扣2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农产品加工(油料加工、饲料加工除外)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达到的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业务的流通型企业年市场交易额10亿元以上,达到的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过10亿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从事农产品贸易或配送、油料与饲料加工、先进农业机械与设施、新型农药(兽药)或肥料研发生产等涉农产业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达到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过1亿计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观光休闲等直接服务农业的科技型和服务型企业,不做销售收入的具体限制,由专家组综合考察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带动绩效,择优推荐和认定。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无欠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扣2分,没有提供相关凭证的不计分。

  (三)企业管理绩效(以审计报告、证书凭证及专家意见为准,25分)

  1.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自检制度,生产、加工(或交易)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标准,且有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包装标识。达到计10分,任何一项未达到不计分。

  2.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计10分。

  3.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绩效(以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的合同、企业会计凭证、培训记录、证明等为准,20分)

  1.从事种植业的生产型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涉农产业的企业,紧密型带动农户(包括订单收购和吸纳就业,以订单合同和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为准)10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包括租用农民土地、收购农产品、技术培训和服务等,以租地合同、地租金额和农产品购销金额的会计凭证、培训记录等为准)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户(或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紧密型带动农户数与松散型带动农户数可以按1:5折算,达到一项即可。下同。

  2.从事养殖业的生产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科技型服务型企业,紧密型带动农户4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户(或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在本地(广州市内)设立生产、加工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农户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增计5分。

  (五)企业竞争力影响力(以有效证书、凭证和专家意见为准,10分)

  1.有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无公害证书、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其中一项的计1分;有国家驰名商标证明、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2分,或有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著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1分;被环保部门评为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良好企业、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中一项的计1分;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有专利证书其中一项的计1分。

  2.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出,获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或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设备)方面绩效明显的;或在细分行业有竞争优势,处于省内外行业领先地位;或辐射带动绩效明显,能扩大广州农业在省内外影响力的;或在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供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计5分。

  第七条 申报(或监测)材料。申报(或监测)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申报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盖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带动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企业的带动绩效须由当地镇级政府和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市农业局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3.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询有关镇、村和农户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4.省、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审核。

  第十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

  1.市农业局委托专家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或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局。专家组成员应在市农业局专家库中抽取,一般涵盖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专业。

  2.市农业局综合考虑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国土、环保等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广州市农业产业化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平台,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

  1.定期监测指每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定期监测周期内,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并合格的,可以豁免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定期监测。

  2.随机监测指针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监测。下列情况应实施随机监测:收到针对市级龙头企业(或申报对象)举报或部门通报材料或区县农业部门申请,情况有待核实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市农业局认为需要进行监测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测程序由市农业局发起,组织监测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测程序、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市农业局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和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在监测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质量安全、环保不达标产品,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

  (四)因拖欠农户工资、租金等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拒不按照农业、财政、审计部门正式文件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材料的,或不按照农业部门通知要求提供农业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达3次以上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局备案。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企业变更归属管理区(县级市)的,应出具转出区(县级市)和转入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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