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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 2016-10-1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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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6〕1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军91574部队,各有关企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保障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妥善处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关系,提高管道安全风险控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长效化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市各有关部门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2. 市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其他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依法查处,落实国家、省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

3.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办理管道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工作,根据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城市测量单位出具的管道规划验收测量数据信息完善有关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在各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中落实管道保护要求。

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5. 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市管公路、高快速路的建设工程落实管道保护措施。

6.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水务工程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涉及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市管河道采砂管理。

7.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直属林业、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落实管道保护措施。

8. 市城管委负责配合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9.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管道元件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审查并发布有关地方技术规范。

10.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开展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法组织、指导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1.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2.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其职责参照本通知中各区政府职责;广州开发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参照本通知中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

(二)各区职责。

1. 各区政府负责领导本区管道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各区政府要依法指定本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并对社会公布,建立区级管道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由区到街道(镇)、社区(村)的网格化管理架构;根据管道保护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实际需要,落实有关工作经费和资金的预算安排;结合本区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实际,制定相对统一的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的拆迁补偿标准;协调解决涉及本区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管道沿线街道(镇)、社区(村)管道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各类执法力量,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开展管道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组织查处管道周边地区违法施工。

2. 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审批、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负责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的接收和备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协调处理本区管道保护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受管道保护咨询和举报;制订完善本区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协同管道企业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其他企业单位宣传普及管道保护知识、应急防护和自我保护措施。

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的管道保护工作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各区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指导本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立完善管道保护工作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行政执法和处罚等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

各区的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道路工程、水务工程、林业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落实管道保护措施。

3. 管道沿线街道(镇)负责协助本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工作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开展管道保护知识、应急防护和自我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接受管道保护咨询和举报,加强对管道周边地区建设工程的监控,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涉及管道保护的有关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 管道沿线社区(村)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与本社区(村)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

(三)管道企业主体责任。

1. 管道企业是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管道保护的教育和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资金经费来源,确保资金经费有效投入。

2. 管道企业要接受管道沿线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及时、如实报告管道安全事故;向管道沿线群众和其他企业单位宣传普及管道保护、应急防护和自我保护知识,接受管道保护咨询和举报,加强与管道沿线街道(镇)、社区(村)联动,形成社会联防机制。

3. 管道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整治,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向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解决。

4. 管道企业要定期对管道进行外检测和内检测,制定并落实定期检验计划,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管道的定期检验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确保管道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5. 管道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管道保护能力建设,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必需的专业救援人员,装备适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介质和运行特点的现场抢险消防、防护设备和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鼓励管道企业研究管道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发和推广应用管道保护新技术。

二、管道建设中的保护

(一)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管道企业应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区及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选线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安全距离,从源头上避免管道安全隐患的产生。

(四)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有关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建设。

(五)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需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时,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避免在建设过程中产生安全隐患。

(六)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标志桩、加密桩、警示牌以及标志带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安全警示不清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七)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主要包括管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和路由协议、管道安全距离、管道标志设立、管道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等内容。管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八)管道企业应当从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城市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备案;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三、其他建设工程与管道保护

(一)前期工作环节。

各级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批复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等各类许可时,应严格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协调处理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关系。

(二)工程设计环节。

对于与管道相遇的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取得管道线路图和现场勘探的基础上,按照管道保护有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图纸需注明管道线路确定的依据。

(三)施工作业环节。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1.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的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

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施工单位申请施工,应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具备管道保护知识的施工作业人员和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四)现场管理环节。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管道企业发现未按要求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及时向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区主管部门应立即召集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进行协商。

(五)其他规定。

1. 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等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4.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5.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6.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四、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督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各管道企业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中有关问题,组织开展管道保护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区政府、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沿线街道(镇)、社区(村)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工作部署,落实管道安全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的有关要求,督促管道企业持续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指导管道企业建立完善本区管道安全隐患清单台账和整改方案,督促隐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村)配合管道企业的整治工作。对管道企业提出需要政府协调的,要明确牵头部门;需要上级政府协调的,要及时报告。

(三)各区政府、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沿线街道(镇)、社区(村)要认真落实管道保护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非法占压、侵占管道安全距离等造成的隐患,要协调各种监管、执法力量,坚决予以清理。同时要巩固隐患整治成果,强化隐患防控,防止因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导致新增占压或重复占压。对于以管道占压为由谋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对管道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定期对本企业落实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做好管道安全隐患的建档、整治、验收、销项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五)管道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合理界定风险等级,建立本企业的管道安全隐患清单台账,上报市、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六)管道企业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和“一点一策、一点一案”要求,认真制订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市、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定期向市、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的,要及时报告隐患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协调整治。

(七)已建成管道因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符合管道安全要求后,报经管道所在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防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消除隐患。涉及管道竣工验收的,由管道单位将隐患消除有关材料作为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管道所在地的区国土规划部门。

五、应急处置

(一)发生管道事故时,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接到报告的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上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区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三)市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指导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启动市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四)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及时治理。

六、费用保障

(一)各级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二)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通过现有石油天然气管道时要求管道企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四)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法律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

(一)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管道附属设施范围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申请和审批工作指引、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和审批工作指引、管道竣工测量图、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工作指引由市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另行印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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