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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2015-12-3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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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5〕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粤府办〔2015〕1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总工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和职工群众的联系,畅通工会组织向政府反映职工意愿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14〕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粤府办〔2015〕15号)有关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加强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工会加强源头参与、反映职工意见、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联席会议基本工作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按照粤府办〔2015〕15号文执行。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者委托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同级工会负责人共同主持。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议题相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班子成员;同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负责人。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政府与工会协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政府与工会协商,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工会共同承办。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同级工会一名副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工会牵头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工业园区)应积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产业(行业)工会应当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和完善与相应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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