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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 2017-08-24
  • 来源: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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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年内审议项目。为保障《规定》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市安监局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一)部门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在《规定》起草阶段,市安监局组织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一是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15年12月17日,市安监局邀请包含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民主党派、部分村委和村民代表以及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等单位的17名公众代表开会座谈。二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15年12月11日, 市安监局邀请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广东省化工行业协会等8名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座谈讨论。

  (二)市法制办审核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市法制办通过本办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2016年11月9日,本办邀请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安雪梅教授、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华南理工大学方江敏教授、广东省化学品协会杨谦雄副会长,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三是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2017年2月20日,本办分别邀请了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以及评价机构、行业协会代表(共15名),参加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此外,起草、论证期间还书面征求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等单位的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可归纳为五个方面,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场所的限制性规定

  归纳意见:行政相对人提出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自查报告可以在其官方网站、信息平台上公示,不应限制公示场所。

  采纳情况:该建议颇为合理,因此,采纳该意见。

  (二)关于危化品信息录入频次的问题

  归纳意见: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实时录入危化品信息做不到,耗时耗力。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该表述,不要求实时录入。

  (三)关于危化品信息重复录入的问题

  归纳意见:行政相对人提出,已按各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危化品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不愿意在危化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上重复录入相同信息。

  采纳情况:采纳,已增加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规定,以避免重复录入的内容。

  (四)关于危化品信息安全的问题

  归纳意见:部分专家和行政相对人提出危化品信息安全问题,担心商业秘密被泄露。

  采纳情况:采纳,已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平台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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